2016年1月16日星期六

(341)法律的平等与否在于掌权人

马来西亚的法律,是延续1957年马来亚从英国人留下的法律。
但马来西亚,当时包括新加坡,于1963年成立后,有本身的国会制定本身的法律。
总的来说,在制定法律之前,必须要有一部由专家拟定的权限至高无上的宪法,从宪法上的明文规定,一个国家才能了解其政体以及在法律上所要走的路,否则没有方向可言。
宪法是指示法律的制定,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可能本末倒置,当然也就无效。
联合国所制定的关于人权宣言,使到几乎人人都懂得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法律未毕平等,暂且不谈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如何实施法律,因为不同人有不同人的处事方法与方向,要一致与同等或一样,恐怕就会困难。
法律是死的,要靠人的智慧去实施,才是重要。平等或不平等,那就完全要看实施的人。
例如,挂牌公司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如果提供假情报,是会受到对付,包括罚款或坐牢。
“无知或不知真情”在法律上,是不能构成一种无罪的理由。
去年,INIX Technologies 的 前 CEO Jimmy Tok Soon Guan, 还有另2名前董事 Mok Chin Fan 与Cheong Kok Yai 与前会计员Normah Sapar由于在公司的投资计划书与股票交易所的季度报告提供假情报,触犯证券业法令122B节。Jimmy 被判坐牢 45 个月。2011年罚款RM1.1 million。另3人各被判入狱 30 个月。
说来也不稀奇,“不幸的事” 发生在某些人身上,但未毕就会发生在“另一些人的身上”。
法律就要看掌权人要如何做事。
没有东西是一成不变的,否则,一个“树胶印”即可用来盖到完,“做事就方便得多”。
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总检察长拥有其特定的权力,他是凭其主观来作出其裁决。
法律的平等与否,就全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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