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观微知彼/弊 (guan wei zhi bi/bi)(05)阅 网 络 新 闻 有 感 人 人 必 须 接 受 时 代 的 改 变 ☺网 络 新 闻 大 受 欢 迎 ☺

随 着 大 众 媒 体 受 控 制 与 垄 断, 加 上 大 众 对 多 元 媒 体 有 进 一 步 的 认 识 后, 网 络 新 闻 已 受 大 众 的 热 烈 欢 迎。

反 之, 传 统 报 纸 , 除 了 部 份 未 受 垄 断 与 控 制 的 之 外,可 说 已 大 受 冷 落。

此 外 传 统 的 报 纸 ,在 抡 先 报 导 新 闻 方 面 ,已 不 如 其 他 媒 体 如 电 视 般 的 快 速,更 远 不 如 网 络 新 闻 之 快 ,故 在 时 间 竟 争 上,已 远 落 其 他 媒 体 之 后。

2008 年308 大 选 后, 人 民 对 传 统 报 纸 的 信 赖 已 大 不 如 前。
华 文 报 方 面,除 了 部 份 未 受 垄 断 的 之 外, 尚 能 得 到 公 众 的 信 任。

大 部 份 人 民 对 大 选 前 刊 登 的 关 于 政 党 的 大 版 宣 传 广 告, 早 已 失 去 信 心。 他 们 ‘ 已 不 会 由 于 看 了 这 类 的 广 告 而 去 投 某 个 人 或 某 个 政 党 的 票 ’。

故 有 人 说, 花 的 钱, 不 如 捉 龟 放 海。
马 来 同 胞 则 说: Membuang garam ke dalam laut.

在 社 群 中, 人 们 已 不 再 问 及, 谈 及‘ 某 某 报 纸 有 何 重 大 新 闻?’
而 是 传 换 成‘ 网 络 内 有 何 重 要 或 耸 人 听 闻 的 新 闻 呢?’

这 些 都 反 映 出, 人 们 的 兴 趣 已 转 向 网 络 方 面 的 新 闻 了。

从 许 多 公 众 论 坛 看 来, 公 众 已 对 诸 多 的 课 题, 包 括 眼 前 的 社 会、 政 治 课 题 发 生 浓 厚 的 兴 趣。 随 着 网 络 新 闻 的 发 布 后,经 已 在 社 会 中 产 生 了 长 远 的 影 响。

是 时 代 的 转 变,“ 你 不 得 不 接 受 这 种 ‘ 时 代 的 事 实 ’”。

2009年3月7日星期六

观微知彼/弊 (guan wei zhi bi/bi)(04)启动民主机制之手 即为解决政乱之手

事 在 人 为, 说 难 其 实 不 难。
以 目 前 的 吡 州 政 局 而 言, 简 单 的 说, 在 于 ‘为 与 不 为, 而 非 不 能’。

以 国 阵, 民 联 形 成 的 ‘双 胞 州 议 会’ 为:
1. 楼 内 的 州 议 会, 是 国 阵 控 制 的 议 会
2. 树 下 的 州 议 会, 是 民 联 控 制 的 议 会。

308 大 选 后, 受 人 民 支 持 的 议 会, 即 为 树 下 的 州 议 会.
308 大 选 后, 通 过 ‘变 天’, 成 立 的 州 议 会, 即 为 楼 内 的 州 议 会.

民 联 州 政 府 执 政 1 年, 照 理 还 有 4 年 执 政 期, 但 2 人 被 控 以 贪 污 后, 加 上 行 动 党 许 议 员 之 跳 糟, 国 阵 说,3 名 独 立 人 士, 支 持 了 国 阵, 取 得 了 苏 丹 之 核 准 后,故 国 阵 ( 当 然 其 中 有 反 对 之 声) 说 ,它 为 合 法 的 州 政 府。

说 起 ‘变 天’ ,民 联 ‘早 就 说 到 不 要 说’。‘ 916 变 天 ’ 之 说, 没 有 实 现, 最 终 流 产。

民 联 说, 民 联 的 ‘变 天’ 之 说, 是 附 带 条 件 的, 那 就 是 说, 一 旦 ‘ 中 央 的 变 天 顺 利 运 行’ , 最 终 会 交 由 人 民 去 作 出 判 断, 在 取 得 受 托 权 之 后 始 执 政 中 央, 成 为 名 副 其 实 的 中 央 政 府。

国 阵 则 凭 其 资 源 比 人 多 , 更 以 3 名 独 立 议 员 之 支 持 作 为 本 钱, 故 它 说 已 领 先 民 联。 它 说, 执 吡 州 政 权 是 理 所 当 然, 也 因 此 进 入 了 原 先 由 民 联 控 制 的 楼 内 州 议 会。

政 局 演 变, 出 现 混 水 摸 鱼, 在 所 难 免。

‘为 与 不 为, 而 非 不 能’, 到 底 由 谁 去 为?

答 案 在 于 由 谁 去 启 动 民 主 机 制。
这 胥 视 宪 法、 法 律 专 家 的 决 定。

法 庭 的 决 定 又 如 何? 它 的 庭 令 对 议 会 是 否 具 约 束 力 呢?
如 果 庭 令 具 约 束 力, 则 沦 为 司 法 干 预 了 立 法, 成 吗?

故 追 根 究 底, 就 是 必 须 首 先 启 动 民 主 的 机 制, 由 选 委 会 主 持 公 平 的 选 举, 从 人 民 取 得 委 托 权, 如 此 则 可 达 致 双 方 认 可 的 解 决 方 案。

故 ‘事 在 人 为, 非 不 能 也’. 说 难 其 实 不 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