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时冲动与愤怒,造成某些人动手伤人的事件,不时都在发生。
波德申一国小8岁女生被其老师以鞋子丢头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头部缝了3针。
冲动与愤怒引发了多种行动,包括丢鞋子、丢拖鞋、丢黑板搽、丢粉笔,不一而足。
一时的冲动与愤怒,使到一个人无法控制理智,往往在事发后,会觉得后悔。
严格说来,一时失去理智的人,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在有关的时候,身边如果有危险的武器,他便会就地取材而动用之,这将甚至导致命案的发生,那就严重了。
马来亚于1957年独立的前后几年,有些教师喜欢在课堂内向其认为不满的某些学生丢黑板搽、丢粉笔。。这种做法是不能认同的,因为会导致班内次序大乱,影响学习环境,也可能导致某些学生受伤。
由于教师发出的怒气,也往往使到某些学生感到恐惧而不敢出声,只有做‘竖头乌龟’,导致学生在需发问时而不敢发问,影响学习的进度。
在学堂以外,丢掷拖鞋的例子,曾在霹雳州前警察首长(ex-CPO)丹斯里古传光被杀害的案件中发生。2名被告,林文昌和黃福南 (2人当时皆23岁),其中1人,被指向法官丢掷拖鞋。
怡保高庭于1978年3月22日判2名被告于1975年11月13谋杀古传光及他的司机警员扬柄章,罪成与死刑。 丢掷物件作为发泄,意味着冲动与愤怒、不顾后果。也意味着本身必需负起‘收拾过后的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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