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230) ‘横行霸道’的强奸案 🦂{ 观微知彼/弊(guan wei zhi bi/bi)}

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强姦罪成的刑罚为监禁不超过20,另
鞭笞。此外在强姦罪条文下,是不能保释。
不但如此,也可能使到一名强姦罪被告自认,在社会众多人的眼中,已无地自容。
尽管如此,现今社会,不管是城乡,此种行为,已沦为‘相当普遍的现象’。归根究底,这大部份是由于社会物资发展后,精神失衡所导致的。不管怎样,法治国家毕竟是根据既定的法律行事来做事。
也许执行的形式会有差异,但基本的原则可能保持不变。这一切得看现实情况的进展而定。
就在雪州的安邦,地庭发令对一名已被定罪的强奸少年,施以庭上公开鞭笞8下,而这还要劳动监狱人员、医生前来‘助阵’。在众目睽睽下施刑(严格的程度仅次于监狱方面的做法)。此种做法相信是国内的第一遭。
在这之前,国内发生多起的强奸罪行,包括轮奸(gang rape),国外的情况,如在印度发生的,更是惨无人道。

强奸案,虽以‘暴力’,作为法庭定罪的基本要素,在社会产生了‘某种阻止的作用’,但由于这种罪行在现今社会过于‘横行霸道’,看来通过法律‘处决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仅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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