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判前与判后,出现了判若2人的现象:判前解脱为自由身,判后沦为死囚。
这是蒙古女郎阿丹杜亚案中2名被告的下场。
马来西亚上诉庭(即高庭与联邦法院之间的上诉庭)判了他们无罪释放后,其中1人即警察伍长西陆阿西哈逃离马来西亚到澳洲。另1人则未见逃亡的报道。
但法院最终的判决日,他却缺庭。故法院发出逮捕令。国际刑警跟着采取行动。
联邦法院判43岁的警察伍长西陆阿西哈与38岁的首席警长阿兹拉哈利(Azilah
Hadri) 2人
于9年前在雪州莎阿南的郊区谋杀时年26岁的蒙古女郎阿丹杜亚。
根据本国的法律,任何一级的法庭,一经宣判无罪释放,就须放人。之后的进一步行动则另当别论,如警察另外捕捉。这种例子应属司空见惯。
本国的法律,凡强制性死刑,法庭是不考虑求情因素。
除了宽赦局之外,求情因素可说是不存在。故宽赦局有权可将死囚减刑,赦免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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