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星期五

(276)总检察长须根据证据与可用的法律来行使提控权

总检察长须根据证据与可用的法律来行使提控的权力 
前任总检察长阿布达立:‘即使法庭判你无罪释放,人们对你投下的眼光也不一样’。。
正当国内人民密切关注多人被控以煽动法令下的罪名之际,前任总检察长阿布达立说,联邦宪法授予公众检察官去制定提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依据司法行使。
1993年之前,担任过马来西亚总检察长达13年之久的阿布达立认为,公众检察官的角色必须根据证据与可以使用的法律来做事,而不是凭个人的喜悦与否或第3者的操纵来处事。
他说,总检察长职位是政府内一个重要高职,必须是一个思想成熟,具备宽大心怀,而不是一个感情用事的人,并说,当总检察长在决定对某一人提出控状之时,便是要决定一项认真的事,因为这将影响到一个人的一生。
‘即使法庭判你无罪释放,人们对你投下的眼光也不一样。’         
 在煽动法令下,一旦罪名成立,刑罚可高达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
如果是一名人民代议士,如中央的国会或州级立法议会议员,一旦被定罪后,罚款2,000令吉或以上,或坐牢最少1年,都会丧失他们的议员资格。
国内已经有多人面对煽动法令下罪名的提控,公众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对所拥有的大权,要如何行使,是现今马来西亚人所极关注的焦点。这项影响,既重大、又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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