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7日星期五

敦林良实怒斥总检察长 { 观微知彼/弊(guan wei zhi bi/bi)(208)

敦林良实虽已获法庭判以无罪释放,但仍怒斥总检察长提控他在巴生自贸区案件中欺骗政府,并指总检察长行事不当
他的指责重点在于,总检察长/代表,没有事先向前首相敦马哈迪调查/查问清楚,即将他提控,并说这是不尊重华人领袖在政府内的贡献。
人民的焦点当然是:一名拥‘敦’衔的华人领袖,何以被提控以‘严重的罪名’,在法律下,一旦罪成,必然构成一种‘身败名裂’的凄惨后果。
敦林良实是前交通部长,与另一前交长陈广才分别面对相似的指控。广才最近也获无罪释放。可说是皆大欢喜。
敦林与广才2人面对如此的控罪,当然会导致他们在精神上造成无限的苦恼,但总检察长,在提控案件上,从技术的角度看,拥有‘至高无限’的权力,也获得宪法的保护,问题在于,当行使这种权限时,是否存在偏差,而这可能出现‘见仁见智’的局面,这是因为对一件事的看法,可以从48方来看待,不同的出发点,就有可能达致不同的结果,除非有证据证明具有滥权的成份,而且裁决必须来自权威。。。
说来说去,当然话长,而且更没有一个结论,只能当成一种‘没有结论的分析’。。
正如敦林一样,无罪释放后的2个半月,发表其心里的不快感受,但仍保留其起诉的权利,虽然原谅人毕竟是件好事。
敦林是在针对指控提出答辩的阶段时,由前首相马哈迪供证指被告敦林并无欺骗首相或政府。
这项供证已使到敦林面对的指控,露出端倪。因为关键所在,已明显凸出。这也就是何以陈广才的案件会由检方撤消的原因。
敦林经2个半月后,仍然怒火燃烧,不能说没有根据。
从审讯期间的‘低沉状况’到他获得无罪释放的‘兴奋状态’,一直到他2个半月后的‘怒火燃烧’,显然是3种截然不同的阶段。
尽管如此,原谅仍是他所要的选择。
前马华总会长陈群川在新加坡面对的罪案,后来的证据说明是种错误的提控,虽然他已服完监刑,但仍选择原谅。凭着‘往者不谏’的选择,‘让过去的成为过去’。
***步入时光走廊(13-09-2012)
陈群川从中国海南省回来后,发表了其对80年代‘新泛电事件’的看法,显示了他‘抱着往者不谏的宽宏大量的态度,也显示了他能快乐的过日子就已满足了、过去的也就让它过去’。
这是个历史事件的突变,必需弥补走漏点,这样才可避免缺口的存在。
1996年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杨邦孝在类似的失信案件中判说,格林奈  (Glenn Knight) 控告群川的罪名是错误的,因为在法律上,是不能提控一名公司董事偷窃公司金钱的罪名。    许多人都一直在问,由于杨大法官的这项判决,是否可令群川面对的罪名洗脱掉。他说,在英国是可以的,但在这里法学上不容许这么做,技术上却可获宽赦。
换言之,在技术上,群川是无辜的。
格林奈 在其著作中说,12年前,他在新加坡举行的一项会议上,与群川相遇时,告诉群川关于杨大法官的该项裁决
分析要点:
如果只是主控官格林奈的一面之词,没有杨大法官的判决/观点,在事件的价值上,当然是一落千丈。
有了,必然直线上升。
参阅:步入时光走廊
(19)  这个错,是件大事
新加坡前主控官格林奈揭露,他在‘新泛电事件’中,错误提控前马华总会长陈群川。
格林奈还向陈群川道歉。
他揭露的这个错误, 是件大事。
1985年   ‘新泛电事件’是股市‘兴风作浪’,几乎无人不知的大事。新泛电的倒闭还导致新马两地的股市暂停3天,事态之严重,不言而喻。
格林奈虽向陈群川道歉,但也为时晚也,等于无济于事。
这是因为他所言的错误,已无法弥补由于坐牢、精神、名誉...所蒙受的损失,况且主控官是在其受委托与享有法律特权下行事,几乎是十拿九稳,稳操提控大权。
格林奈是名出色的主控官,当年‘雄势英发’,后来也涉及案件,连律师资格都丧失,不过之后恢复。
陈群川则由于主控官对多项罪名的提控,而分别在法庭判以唆使、失信、操纵股市与欺骗等罪,在新马两地入狱,之后出狱。
这个事件引起新马两地社会、坊间的关注,也成为人们关注时事的焦点。
步入时光走廊2012年10月10日星期三
疑点的利益救了多少被告脱离牢灾 { 观微知彼/弊(guan wei zhi bi/bi)(170)}
马来西亚所沿袭采用的英国的刑事法律,为了人权,也为了不冤枉无辜的人,不知救了多少人,脱离牢灾。

其中包括,由于缺乏证据,可以证明如控状所指,结果使到一名被告消遥法外,这并非罕见。

再说,定罪权是在法官之手,控方必须通过法官这一关,否则一名被告是不会有罪。
在民主与法治的国家,这是不变的原则。
即使一名被告被法庭定罪后,仍有机会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时间的消耗当然不在话下。
原则上,初步的阶段,是控方是否已建立表面证据,如不,则一名被告即可脱罪,如常人般,走出法庭。
如不是如此,可不需太过担心,因为一名被告还可以申辩,只要在控方的案件中,挑起疑点,动摇控方的证据,使到法官相信控方的证据引起了诸多的疑点,换言之,控方的证据已不足为信,则一名被告就有机会脱离牢灾。
不管是平民、是部长,都是一视同仁。 
因为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步入时光走廊:03-08-2010
敦林良实上庭 人民惊讶 { 观微知彼/弊 (guan wei zhi bi/bi)(53)}
由于面对欺骗政府125亿零吉指控,敦林良实上庭,引起轰动与惊讶。
只因他是首名拥有'敦'勋衔, 前部长, 前马华公会会长,这宗案件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除了传言不谈,敦林的出现,可谓‘瞬息间,世事难测’。
首先,他上庭,身份摇身一变,成为一名被告。在坊间或一般人眼中他是一名涉及者,一名被告,或多或少,人们对他会带有‘奇异的眼光’,但在法律上,他的权利与其他人无异,除了当局对控制其护照的某些措施,比如限制他出国。
许多声名响当当的名律师,特别是专打刑事案的律师,都懂得向审案的法官指出,被告是被假定为无辜的人,除非他被定罪。(The accused is presume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convicted. )
有的律师则伸辩,即使是一名被告,也有他的权利。(Even the accused has his rights.)
基本的常识是,宪法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民也懂得,没有人能超越法律。(No one is above the law.)
身为被告,他有权利聘请其认为最能代表他的辩护律师为他出庭办案,也有机会反驳控方的一切指控,换句话说他也有机会逃脱所指的罪名。
本国的法律沿袭于英国,最基本的原则在于维护被告的权利,给于被告去为其面对的指控辩护。证明被告面对的刑事指控的责任是在控方,而且一名被告享有控方案件所可能存有的疑点,而这种疑点之利益,是应归被告。如果控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去证明其所指,首先一名被告,就有机会在无需辩护的情况下,获得无罪释放。 倘若控方建立了证据,证明一名被告表罪成立,(There is a prima facie case.)则被告可以辩护,以证明其无罪,只要被告能针对控方的证据反驳,使到控方的证据动摇,产生了疑点,则被告就有机会获得法官判以无罪释放。
在刑事案件,一旦被告表罪成立,一名被告,为了反驳控方的指控,可作出其选择,一为在被告栏内陈述及反驳,这种情形,控方无权对他发问或盘问他。另一为,被告可选择在证人栏内供证,而控方有权盘问被告。另一种情况为被告可以在被告栏内保持静默,不用发言。之后,就要看法官根据证据,作出如何的决定。
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是宁可放过一个人,不愿判错一个人,故在法律的范畴内,含冤九泉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时光走廊 后段 陈广才 13-01-2014 :
13-01-201425-10-2013  2名前交通部长,即马华前总会长敦林良实医生及前马华署理总会长的陈广才已分别在巴生港口自贸区控罪案中,获判无罪释放,意味着他们欺骗政府的指控并不成立。
这是马来西亚历史上,2名前部长,被控以严重罪名,经过‘一段长时间折磨与难挨’的日子后,洗脱了罪名。2人,特别是拥有‘敦’衔的重量级人物,终于看到了‘欢笑’。
是的,当部长的日子,风光4面,与被控以‘罪名’的难挨的日子,是2  个截然不同的‘人生阶段’,只有经历这个阶段的人,才能领悟到个中滋味。
总检察长及其手下的副检察司、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反贪当局、警方的工作人员,还有上上下下的工作人员,日以继夜为大小工作奔波,为的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将被告绳之以法。
虽然如此,但法官则必须谨慎,重视证据,始能裁决一名被告面对的指控是否成立。
如果法官判决出现差错,则检察长可向上级法庭提出上诉,即使上级法庭判案错误,仍可向最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
这就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程序。
说来说去,不管‘大人物或小人物’,一旦被控上法庭,被告必然精神蒙受重大的打击。
但‘小人物’那会比‘大人物’的打击来得大呢?
部长面对的打击虽大,拥有‘敦’衔的重量级人物必然更大
巴生自贸区案件尚有另外3被告否认指控,正等待审讯,总检察暑会否撤消控状,目前尚未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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