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星期一

(142)跑腿与毒贩之分 {观微知彼/弊 (guan wei zhi bi}

‘真正的毒贩’必须面对死刑,‘无知与被利用的跑腿’也一样是死刑吗?
如此的法律,就没有一种轻重之分。
国际社会视贩毒为严重罪行,必须判以死刑,已是无可厚非,但一名无知的少年或青年,是在被利用的情况下去贩毒,其中许多复杂的因素,难免被立法者忽视,而一律通过法律,面对强制性死刑,未免产生‘漏洞’或‘一时的差错’,这就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许多被列为‘贩毒’,都因为这种罪名而‘入九泉,永不翻身’,这就严重了。
严格说来,法律必须清楚划分,轻重分明,不存‘囫囵吞枣’,朝向杀一儆百的方向,但如果轻重不够分明产生混淆,则立法者就需要寻找途径去纠正。
更何况法律有必要随着时代的需要而改变,邻国的新加坡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纠正工作,可说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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