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面对欺骗政府125亿零吉指控,敦林良实上庭,引起轰动与惊讶。
只因他是首名拥有'敦'勋衔, 前部长, 前马华公会会长,这宗案件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除了传言不谈,敦林的出现,可谓‘瞬息间,世事难测’。
首先,他上庭,身份摇身一变,成为一名被告。在坊间或一般人眼中他是一名涉及者,一名被告,或多或少,人们对他会带有‘奇异的眼光’,但在法律上,他的权利与其他人无异,除了当局对控制其护照的某些措施,比如限制他出国。
许多声名响当当的名律师,特别是专打刑事案的律师,都懂得向审案的法官指出,被告是被假定为无辜的人,除非他被定罪。(The accused is presume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convicted. )
有的律师则伸辩,即使是一名被告,也有他的权利。(Even the accused has his rights.)
基本的常识是,宪法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民也懂得,没有人能超越法律。(No one is above the law.)
身为被告,他有权利聘请其认为最能代表他的辩护律师为他出庭办案,也有机会反驳控方的一切指控,换句话说他也有机会逃脱所指的罪名。
本国的法律沿袭于英国,最基本的原则在于维护被告的权利,给于被告去为其面对的指控辩护。证明被告面对的刑事指控的责任是在控方,而且一名被告享有控方案件所可能存有的疑点,而这种疑点之利益,是应归被告。如果控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去证明其所指,首先一名被告,就有机会在无需辩护的情况下,获得无罪释放。 倘若控方建立了证据,证明一名被告表罪成立,(There is a prima facie case.)则被告可以辩护,以证明其无罪,只要被告能针对控方的证据反驳,使到控方的证据动摇,产生了疑点,则被告就有机会获得法官判以无罪释放。
在刑事案件,一旦被告表罪成立,一名被告,为了反驳控方的指控,可作出其选择,一为在被告栏内陈述及反驳,这种情形,控方无权对他发问或盘问他。另一为,被告可选择在证人栏内供证,而控方有权盘问被告。另一种情况为被告可以在被告栏内保持静默,不用发言。之后,就要看法官根据证据,作出如何的决定。
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是宁可放过一个人,不愿判错一个人,故在法律的范畴内,含冤九泉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