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么是“案件缠身”?甚么又是“一名被告是清白的”?
如果一宗刑事案件还未审毕,意味着一名被告还未被定罪,也意味着他是一名“自由人”。
“自由人”,即指他是跟“没有案件缠身的人”,地位一样。
法律有清楚的交待,即使是一名被告,在法庭定罪之前,他是无辜的。
基于这点,一名自由人当然是可被委任担任职位。
问题在于,所谓被告缠身的案件,是过后会被撤消,这是关键所在。如果案件过后被撤消,那么之前被委任职的被告,也就名正言顺的,担任那个职位了。
法治国家的总检察长拥有决定提控的大权,也同时拥有撤除刑事案件的大权,审案的法官则无权对总检察长的决定过问,因为宪法授权给总检察长这么做。
如果总检察长撤消一宗待审的刑事案件,则法官的职责便是将总检察长的决定记录在案,然后发出庭令撤消。这样一來,待审的案件也就一笔钩消。
再说,总检察长是首相委任的,是作为政府的顾问,总检察署负责起草提呈给国会的法律,交由国会考虑或批准。
警察是负责调查案件,之后交由总检察长或其手下决定要否提控,法官则负责审理案件。
这一切必须根据三权分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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