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禁的人有权通过律师向高庭提出申请,虽然最终需看案件本身的情况以及法官如何裁定。
警方获受权援引国安法拘禁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在无需审讯可达 28 天,取代过去1960年内安法令下的 60 天。
内安法令是英殖时期留下的产物,当时英政府是指针对共产党叛乱而立下这项法律。
根据这项立法,部长有权拘禁一名他认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并有权签署一次即可拘禁那人 2 年。
1957 年马来亚独立后,仍保留内安法令。当马来西亚于 1963年成立后,内安法令仍然存在,一直到最近国会通过国安法法令,取代了内安法令。
虽然宪法保障人的权利,但仍需受到国会通过的法律所约束,除非司法机构裁定有关的法律有违宪法与无效。
在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例子不少。在 60 年代,马新两地最出名的其中律师首推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新加坡前首席部长马绍尔,也是华玲会谈的其中一名代表。马来西亚方面要算前大法官王福泰,前法官扬世谋、DR 与 SP辛尼华沙干两兄弟。后来的拉惹阿兹士、RR齐来亚、布都遮里两兄弟、邱鼎水、来自槟城的林碧颜、林建才、建寿两兄弟,成为杰出的律师。
马绍尔律师曾替在内部安全法令下被拘禁的代议士加南星律师申请人身保护令,虽不获法官的批准,但他在马新两地法律界名气甚响。加南星曾在马六甲阿沙汉领导种植工友大徒步后,被当时的政府援引内部安全法令扣留长达超过 4 年。
在本国的 3 权分治下,任何立法,是否有违国家宪法,需由法院解释,国会则负责立法,议员则是立法成员,层次分明。
申请人身保护令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否挑战成功,全看法院的裁定。
故人身保护令成为公民寻求摆脱非法拘禁的途径。
过去的例子显示,著名的“布落客”拉惹布达拉曾取得这项令状,经56天拘禁后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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