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与环境的情况来看,宽赦局扮演的角色,是作为补司法权限不足的一个机制。
宽赦局召开的会议是以元首/统治者主持,但出席的重量级人选却是掌持政权的人物,故掌权者对决定大权起极大的作用。
例如,出席的重量级人选包括首相及国家总检察长,还有另2名人物。
基本上,司法机构作出的裁决,都会严格受到尊重与维护。
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国会通过的强制性死刑的案件,司法机构、由下级法庭而上至联邦法院,都无司法权限去改变死刑的案件,也无权去听起‘求情因素’。唯有宽赦局有权决定。
‘求情因素’如获成功,则可减刑,免于一死。入狱服刑照旧,唯根据狱方的条款,如符合条件则可获得缩短刑期。
根据担任过总检察长职位的重量级人物,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必须经过宽赦局研究后,一名死囚才会被吊死。
从马来西亚过去历史看来,获得法庭判以死刑但却能免于一死的案件并不缺乏。
其中包括前文青体部长莫达哈辛,60年代东姑任首相时期,由林碧颜与沈律师2人带头提出的马印对抗时期的多名年青死囚。
原是槟州峇东埔国会选区随着安华肛交上诉案失败与入狱5年,根据法律他会丧失其议席并需进行补选。
其家属(包括安华的太太及女儿)是在最后一刻,火速向元首提呈申请,直到提出的要求宽赦申请获得处理为止,否则安华就丧失其国会席位。
安华能否获元首宽赦洗掉罪名,唯有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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