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所沿袭采用的英国的刑事法律,为了人权,也为了不冤枉无辜的人,不知救了多少人,脱离牢灾。
其中包括,由于缺乏证据,可以证明如控状所指,结果使到一名被告消遥法外,这并非罕见。
再说,定罪权是在法官之手,控方必须通过法官这一关,否则一名被告是不会有罪。
在民主与法治的国家,这是不变的原则。
即使一名被告被法庭定罪后,仍有机会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时间的消耗当然不在话下。
原则上,初步的阶段,是控方是否已建立表面证据,如不,则一名被告即可脱罪,如常人般,走出法庭。
如不是如此,可不需太过担心,因为一名被告还可以申辩,只要在控方的案件中,挑起疑点,动摇控方的证据,使到法官相信控方的证据引起了诸多的疑点,换言之,控方的证据已不足为信,则一名被告就有机会脱离牢灾。
因为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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